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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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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良与韩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53-1号 原告李士良,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住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柳沈村。 委托代理人付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根,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53-1号

原告李士良,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住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柳沈村。

委托代理人付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根,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航运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负责人孙玲,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野县人民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良诉被告韩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私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

审判长  高立伟

审判员  王兆南

审判员  王景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