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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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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穆街56号。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穆街56号。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琳瑜

审判员  李明军

人民陪审员乔卿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