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27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潘营村。 委托代理人赵志武,宛城区司法局红泥湾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永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