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占富兰,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彭营乡台子寺村。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思珂,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沙岗村冯庄。 被告陶录平,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沙岗村。 委托代理人张全武,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溧河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富兰诉被告杜思珂、陶录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占富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占富兰负担。 审 判 长 高立伟 审 判 员 王兆南 人民陪审员 康顺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景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