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占富兰与杜思珂、陶录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占富兰,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彭营乡台子寺村。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思珂,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占富兰,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彭营乡台子寺村。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思珂,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沙岗村冯庄。

被告陶录平,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沙岗村。

委托代理人张全武,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溧河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富兰诉被告杜思珂、陶录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占富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占富兰负担。

审 判 长  高立伟

审 判 员  王兆南

人民陪审员  康顺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景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