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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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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克钦与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9-1号 原告郭克钦,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魏家岗村下毛沟南组。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 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9-1号

原告郭克钦,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魏家岗村下毛沟南组。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

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梅全忠,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张衡路万事达生活广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克钦诉被告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克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为1763元,由原告郭克钦负担。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沈宗善

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