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9-1号
原告郭克钦,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魏家岗村下毛沟南组。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
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梅全忠,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张衡路万事达生活广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克钦诉被告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克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为1763元,由原告郭克钦负担。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沈宗善
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