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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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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阳与关慧灵、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92号 原告李长阳,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电力花园生活区。 被告关慧灵,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七一路怡博花园。 被告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92号

原告李长阳,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电力花园生活区。

被告关慧灵,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七一路怡博花园。

被告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献奇。

住所地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阳诉被告关慧灵、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关慧灵,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长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