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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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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56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569号

原告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