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638号 负责人:赵青云。 被告胡立朝,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原住南阳市民权街(现地址不详)。 被告甄福玉,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原住方城县巨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君。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诉被告胡立朝、被告甄福玉、被告方城县巨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立朝、甄福玉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进行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李铭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