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刘金星,女,200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村。 法定代理人刘兴军,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村,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新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耀,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胡营村。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小学。 法定代表人余青虎,任校长。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村。 负责人张成海,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星诉被告胡耀、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小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刘金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金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