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刘杨涛,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生,住万正大公馆。 地址:南阳市天山路中段万正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竟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杨涛诉被告河南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杨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