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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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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燕诉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刘春燕,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7号,身份证号41130219830415052X。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杨,河南两相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刘春燕,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7号,身份证号41130219830415052X。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杨,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朝阳,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独山大道玉龙苑,身份证号411302196406120824。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燕诉被告刘朝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朝阳的借款行为有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审判长  韩中才

审判员  曹聚改

审判员  卫本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