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余红旗,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幸福村。 被告周红梅,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龙湾温泉。 原告余红旗与被告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红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中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