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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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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兴分社与王海、姚玉金、袁长永、陈英、张吉换、黄建武、黄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金初字第211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兴分社 负责人寇安静,任主任。 被告王海,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叶湾村老洼。 被告姚玉金,女,汉族,1972年9月9

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金初字第211号

原告南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兴分社

负责人寇安静,任主任。

被告王海,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叶湾村老洼。

被告姚玉金,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镇禹王村禹王。

被告袁长永,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翟庄。

被告陈英,女,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镇禹王村禹王。

被告张吉换,女,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刘家荒东头。

被告黄建武,男,汉族,1953年9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育滨街。

被告黄蕾,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兴分社诉被告王海、姚玉金、袁长永、陈英、张吉换、黄建武、黄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手续,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世兴分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沈宗善

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