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金字第20号 负责人逵清永,任该社主任, 住址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民路1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跃,系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坚,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油田北区。 被告孙友堂,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张店镇宋庄村宋庄。(缺席) 被告丁书钦,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小高村丁桥。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官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官庄信用社”)诉被告王坚、孙友堂、丁书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于林立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