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张林林,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晓红,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崔某某,男,2004年5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崔桂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俊燕,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崔桂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耿寺村。
被告张俊燕,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系崔某某之母。
被告王某某,男,2004年12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素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平枝,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系王某某之母。
被告王素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系王某某之父。
被告郭平枝,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系王某某之母。
被告苏某某,男,2004年10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苏天信,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系苏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红霞,女,1976年1月7日出生。系苏某某之母。
被告苏天信,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系苏某某之父。
被告李红霞,女,1976年1月7日出生。系苏某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林与被告崔某某、崔桂生、张俊燕、王某某、王素平、郭平枝、苏某某、苏天信、李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林林负担。
审判长 牛春辉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冯祥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