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孙某,女,汉族,1935年6月10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进秋,台前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 判 长 兰 晓
审 判 员 韩跃群
陪 审 员 田丽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