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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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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