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897号 委托代理人陈亮,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耿惠锋,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谢 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