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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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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堂、周学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36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宁,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36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宁,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撤诉等权利。

被告王文堂,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高村营。

委托代理人杨为民,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学庆,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乡河道村。

委托代理人王连山,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堂、周学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罗金忠

审 判 员  刘希普

人民陪审员  王双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