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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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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意豪与被告浚县实验学校枣林分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单鹏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525号 原告王某某,男,2000年9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俊杰,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系原告王某某之父。 被告浚县实验学校枣林分校。住址:浚县王庄镇。 法定代表人秦胜利。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

(2015)浚民初字第1525号

原告王某某,男,2000年9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俊杰,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系原告王某某之父。

被告浚县实验学校枣林分校。住址:浚县王庄镇。

法定代表人秦胜利。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住址:浚县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职务:经理。

被告单某某,男,2000年1月3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单海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系被告单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浚县实验学校枣林分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