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庆堂,男,5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诉讼代理人陈全堂,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张顺英,男,55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被告马法科,男,6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诉讼代理人马美玲,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本院在审理陈庆堂张顺英、马法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庆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庆堂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