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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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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堂与张顺英、马法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庆堂,男,5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诉讼代理人陈全堂,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张顺英,男,55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被告马法科,男,6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诉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庆堂,男,5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诉讼代理人陈全堂,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张顺英,男,55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被告马法科,男,6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

诉讼代理人马美玲,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本院在审理陈庆堂张顺英、马法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庆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庆堂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