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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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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1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同彦,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某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同彦,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全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