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李玉申,男,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连兰所,男,1949年7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李玉申诉被告连兰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09日受理后,原告李玉申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申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玉申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申 博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