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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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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永峰诉支永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支永峰,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支永波,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支永峰诉被告支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支永峰,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支永波,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支永峰诉被告支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支永峰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支永峰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永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支永峰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申 博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