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支永峰,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支永波,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支永峰诉被告支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支永峰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支永峰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永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支永峰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申 博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