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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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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

原告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