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877号
被告苏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