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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九堂、段改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88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2015)浚法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撤诉等权利。

被告赵九堂,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

被告段改梅,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九堂、段改梅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庆振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