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88号 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撤诉等权利。 被告赵九堂,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 被告段改梅,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九堂、段改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庆振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