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69号 被告李某甲,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