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樊桂井,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 被告李银锋,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桂井诉被告李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桂井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桂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桂井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