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张献红,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 被告史利祥,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史海周,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红与被告史利祥、被告史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红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献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献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