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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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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52号 原告孟某某,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某某,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