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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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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肖峰与师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常肖峰,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利刚,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常肖峰与被告师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常肖峰,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利刚,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常肖峰与被告师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永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肖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田、被告师利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肖峰诉称,被告在2013年5月9日拖欠我现金21904元,经过我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1904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师利刚辩称,欠款欠的是鸡饲料款和药款,但没有欠他这么多。不是我不还,是因为事情没弄清,当时我喝酒了,欠条上内容不是我写的,签名是我签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师利刚购买原告常肖峰鸡饲料、药等用于养殖,2015年5月9日双方核算,被告师利刚欠原告款21904元,有被告师利刚签名的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被告师利刚辩称,欠款欠的是鸡饲料款和药款,账没有算清,没有欠他这么多,因为用原告的药和饲料,赔了造成我很大损失。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张、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师利刚购买原告常肖峰鸡饲料、药等用于养殖,2015年5月9日双方核算,被告师利刚欠原告款21904元,有被告师利刚签名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常肖峰要求让被告师利刚给付21904元欠款的诉请,理由正当、合法,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欠款欠的是鸡饲料款和药款,没有鸡苗款,账没有算清,没有欠他这么多,因为用原告的药,造成我很大损失。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此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师利刚给付原告常肖峰欠款人民币2190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师利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