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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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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