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号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