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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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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军与杨随增、杨清双、常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邓国军,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杨随增,男,1984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杨清双,男,约43岁。 被告常永先,男,约7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军诉被告杨随增、杨清双、常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军于2015年11月3

(2015)滑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邓国军,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杨随增,男,1984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杨清双,男,约43岁。

被告常永先,男,约7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军诉被告杨随增、杨清双、常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军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军撤回对被告杨随增、杨清双、常永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国军负担。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燕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