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邓国军,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杨随增,男,1984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杨清双,男,约43岁。 被告常永先,男,约7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军诉被告杨随增、杨清双、常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军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军撤回对被告杨随增、杨清双、常永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国军负担。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燕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