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薛软玲与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王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薛软玲,女,1966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香,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 主要负责人:邢彦涛,职务:厂长。 地址:滑县王庄镇邢行村。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滑王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薛软玲,女,1966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香,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

主要负责人:邢彦涛,职务:厂长。

地址:滑县王庄镇邢行村。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软玲诉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软玲的委托代理人张凤香,被告滑县王庄镇环保节能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软玲诉称,2013年4月8日,原告为被告建材厂打工,在正常操作中受伤,被告立即将原告送往滑县人民医院疗伤,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再不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出院后原告又复查和后续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原告形成残疾构成10级伤残。该次伤害给原告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1639.64元。原告与被告为此事交涉未果,只得进行工伤仲裁程序,但是,仲裁机构逾期不作出仲裁结论。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伤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1639.6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已由安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为因公受伤,属于工伤范围,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仲裁机构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原告已经在2015年2月2日向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也已经受理,并向被告送达滑劳人仲案字(2015)02号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但至今该案件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开庭,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软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退还原告薛软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燕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