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2015)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徐晓芳

审 判 员 王俊晖

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