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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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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喜矿、胡现准与张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八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胡喜矿,男,1970年1月28日生。 原告胡现准,男,1971年10月29日生。 被告张军涛,男,1979年7月13日生。 原告胡喜矿、胡现准诉被告张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2015)滑八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胡喜矿,男,1970年1月28日生。

原告胡现准,男,1971年10月29日生。

被告张军涛,男,1979年7月13日生。

原告胡喜矿、胡现准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喜矿、胡现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喜矿、胡现准诉称,被告张军涛购买二原告黄瓜,欠款10228元。经原告14次催要,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不还款。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黄瓜款10228元,并承担欠款利息、诉费用及误工费。

被告张军涛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军涛曾与案外人闫赏在滑县留固镇东街合伙开了一个蔬菜批发门市部(门市没有名字),收购蔬菜,然后对外批发。从2013年开始,二原告胡喜矿、胡现准向被告门市送菜,至2014年7月1日,共计10228元的黄瓜价款未结算。被告张军涛称生意赔了,没有钱结账,和闫赏商定所欠二原告的黄瓜款10228元由张军涛一人偿还。张军涛于2014年7月1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二原告黄瓜帐10228元,清算时间为7月月底,如结算不清,可以起诉。闫赏作为证明人在欠条落款处签字。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军涛未支付该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黄瓜的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黄瓜后未及时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228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被告应予负担。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及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军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军涛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喜矿、胡现准黄瓜款10228元;

二、驳回原告胡喜矿、胡现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张军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