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李晓军,男,1987年5月3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千亮,男,1963年12月10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于全飞,男,1983年2月18日生。 被告于全飞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经理。 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强,男,50岁。 被告张强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文,男,1956年2月20日生。 被告李建文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文委托代理人李炯儒,男,1991年2月5日生。系被告李建文之子。 被告刘东凯,男,1982年11月15日生。 被告刘东凯委托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军与被告于全飞、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强、李建文、刘东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军负担。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