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540号 原告毛伟卿,男,1989年2月5日生。 被告张守党,男,1971年2月18日生。 被告王美桥,女,1969年12月13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毛伟卿诉被告张守党、王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伟卿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伟卿对被告张守党、王美桥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毛伟卿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