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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爱玲与班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上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杜爱玲,女,40岁。 被告班朝利,女,34岁。 本院在审理杜爱玲诉被告班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爱玲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2015)滑上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杜爱玲,女,40岁。

被告班朝利,女,34岁。

本院在审理杜爱玲诉被告班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爱玲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爱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杜爱玲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