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上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保忠,男,1964年10月11日生。 被告王敢闯,男,约47岁。 原告张保忠诉被告王敢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被告王敢闯现下落不明,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保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张保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