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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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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忠与王敢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滑上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保忠,男,1964年10月11日生。 被告王敢闯,男,约47岁。 原告张保忠诉被告王敢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被告王敢闯现下落不明,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

(2015)滑上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张保忠,男,1964年10月11日生。

被告王敢闯,男,约47岁。

原告张保忠诉被告王敢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被告王敢闯现下落不明,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保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张保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