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554号 被告毛某某,男,1989年1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15时在滑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和好,且2015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某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故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毛某某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