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上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华杰有,男,1966年2月25日生。 法定代表人刘孟尚,职务经理。 被告刘孟尚,男,1979年8月22日生。 被告王启迅,男,1961年1月29日生。 被告刘让联,男,1979年8月22日生。 原告华杰有诉被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刘孟尚、王启迅、刘让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启迅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杰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49元,退还原告华杰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