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胡增连,男,1948年1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刘福民职务:经理。 被告芦建敏,女,1955年12月23日生。 原告胡增连诉被告滑县五星造纸厂、芦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增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增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连增负担。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