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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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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城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1月10日生。 被告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女,1954年5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5)滑城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某某,男,1955年11月10日生。

被告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女,1954年5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徐晓芳

审判员  王俊晖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