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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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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福宁与柴振梅、柳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民小字第20号 原告仝福宁,男,1957年7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菲,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振梅,女,1955年6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秀秀,女,1986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柳孟,男,1983年5月1

(2015)滑民小字第20号

原告仝福宁,男,1957年7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菲,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振梅,女,1955年6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秀秀,女,1986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柳孟,男,1983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福宁与被告柴振梅、柳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仝福宁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仝福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福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仝福宁负担。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