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小字第20号
原告仝福宁,男,1957年7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菲,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振梅,女,1955年6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秀秀,女,1986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柳孟,男,1983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福宁与被告柴振梅、柳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仝福宁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仝福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福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仝福宁负担。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