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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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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王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龙某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男,1984年12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2015)滑王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某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男,1984年12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