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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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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民二初字第367号 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职务总工。 委托代理人姚国庆,男,1966年12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素芳,女,1951年11月26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

(2015)滑民二初字第367号

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职务总工。

委托代理人姚国庆,男,1966年12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素芳,女,1951年11月26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景素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