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360号 原告苏峰选,男,1982年1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凤森,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孟定,男,30岁。 本院受理原告苏峰选诉被告郑孟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峰选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苏峰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峰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峰选负担。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