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韩帅,男,1976年3月19日生。 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韩帅诉被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韩帅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帅负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